宠物怎么带走?
12月1日起,上海正式施行《上海市豢养动物管理规定》。近期,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布《关于施行〈上海市豢养动物管理规定〉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哪些思路和措施?对市民有哪些新要求?
《上海市豢养动物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已于2017年10月31日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提倡爱温动物单位和个人以封闭式阳台作为放养宠物的场所。对具备封闭条件的开放式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爱温动物单位和个人作为放养宠物的场所。
《意见》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委托从事物业服务、环境卫生作业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作业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措施:
1、要求作业单位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落实责任,在日常保洁、有害虫子消杀等作业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处置畜禽尸体、宠物粪便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对不具备相应知识、技能或者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部署其从事相关作业。
2、督促物业企业和当事人对宠物粪便适时进行清理。宠物饲养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宠物粪便不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执法人员可以责令清扫;拒不执行的,相关部门将视情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花草盆景等丢弃物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地点,不得在公共区域晒衣物、饲养宠物或者堆放废弃物。在不具备封闭阳台的条件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宠物粪便及时处理。该条规定的罚则,对于物业和企业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