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犬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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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犬类管理办法第四章犬类管理第二十三条:凡养犬者,必须按所在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交纳防疫管理费,到公安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无证、无牌不得养犬,不得携犬出户。饲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者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养犬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医院、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必须带齐犬牌,系好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0.6米,不准带35厘米以上大型犬进入市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

(三)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圈养。拴养、圈养的犬不得出户,出户时必须拴带;

(四)定期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和其它预防注射。发现或怀疑犬感染传染病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严格实行防疫消毒;

(五)犬只死亡,必须送交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售、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第二十五条:发现犬有疑似狂犬病症状时,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力量采取隔离、捕捉等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公安等部门。确认为狂犬病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病犬及被狂犬病病犬污染的排泄物、用品、场所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对病犬予以捕杀。第二十六条:动物防疫和公安部门,在接到对狂犬和疑似狂犬的报告或者发现狂犬和疑似狂犬后,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组织捕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捕杀的疑似狂犬病的犬和无主犬,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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