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如何规定养狗的?
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只准养一只。除盲人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外,禁止在居民区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犬类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一般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交易活动。在一般管理区因留种、繁殖、训练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经犬类留检所批准,在一般管理区指定的区域(场所)饲养。
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展览馆、体育场、餐饮店、商店、营运的车辆、候车室、商场等公共场所携犬进入。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承担法律责任。